学校主页 | 设为首页 | 加入收藏 |
站群导航

学校主站

工作机构

您的位置: 首页 >信息传媒系>规章制度>详细内容

规章制度

苏州市中小学(幼儿园)教师 职业行为负面清单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1-04-02 10:56:08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          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( 2018年修订)》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》《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,现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我市中小学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。

第一条 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;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,造成不良后果。

第二条  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。

第三条  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、转发错误观点,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。

第四条  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,或敷衍教学、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;违反工作纪律,一学期内出现多次无正当理由的中途离岗、旷课等情况。

第五条 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、面临危险时,不顾学生安危,擅离职守,自行逃离。

第六条  体罚学生,或用侮辱、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。

第七条  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,有任何形式的猥亵、性骚扰行为。

第八条 在命题、考试和招生中,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。

第九条 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保送及绩效考核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奖等工作中,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。

第十条 不遵守学术规范,抄袭、剽窃、篡改、侵吞他人研究成果。

第十一条  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,或有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。

第十二条  索要、收受学生、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、家长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;擅自向家长或学生推销图书报刊、教辅材料、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等谋取私利。

第十三条  组织、参与有偿补课,推荐、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;举办或变相举办校外培训机构,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,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,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、提供相关信息。

第十四条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,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损害学生利益、毁损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;诋毁、侮辱、谩骂家长、同事或学校领导,造成较坏社会影响。

第十五条  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。

 

终审:信息传媒系
分享到:
【打印正文】